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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发环境2025年上半年业绩亮眼 环保主业引领高增长
报告期内利润增速跑赢营收增速主要系四个方面原因:一是“优新”即傲蓝得环境项目收购;二是“提存”即数字化管理赋能及精细化运营竞赛等方式改善垃圾发电量、各项药剂单耗等经营指标;三是“降本”即通过融资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提升驱动经营成本降低,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降低9.44%;四是“增效”即加快垃圾发电项目应收账款回款,经营活动现金流同比提升54%,直接增加财务效益。 01 垃圾发电基本盘进一步提质增效 报告期内,在全部项目首年实现转运营的爬坡基础上,项目产能高效释放。 延续行业对标及小指标竞赛经验 入厂垃圾量突破600万吨,同比增长5.63%,产能利用率113.91%,带动发电量更大提升。 技术及融资降本显著 通过尾部烟道漏风治理等措施节约成本,综合厂用电率降至12.95%,创历史新低。项目融资利率压降至3%左右,全年预计节费数千万元。 供热市场开发及转型加速 成立经营管理工作组,完成供热开发指导意见编制,报告期内完成河北魏县等4个项目供热改造,供热量71.85万吨,目前累计完成18个项目供热改造,为项目利润增厚及现金流改善做出更大贡献。 项目拓展及协同效果显著 完成维尔利敦化项目收购,目前已推进15个垃圾发电厂与所在地的20个环卫项目协同,增强区域业务资源掌控力和话语权。 02 环境卫生新业态进一步融合升级 公司环卫业务营业收入、合同额、利润等核心经营指标连续三年翻番,各项重点工作成绩亮眼。 中标漯河、登封等5个项目 新郑市、郑州经开区项目等重点项目续签奠定规模化基础,上半年延续高增长态势,利润突破亿元大关。 收购傲蓝得公司 新增环卫业务年化合同额5.1亿元,拓展布局山东济宁、江苏苏州,站稳省内第一,打开全国市场。在智慧化平台、运营团队、企业文化、品牌塑造等方面快速融合,与宇通重工在新能源环卫车领域深化合作,为环卫业务核心竞争力提升和全国化布局注入强劲动力。 无人环卫试点推广,有望规模化复制 郑州、信阳等核心区域无人环卫设备投放比例进一步扩大,省内落地无人环卫项目5个,共计作业面积近200万平方米,标准化部署、标准化排班使车辆有效利用率提升近30%,规范化作业覆盖城市道路场景80%以上,便于后续“一路一策”大范围推广。 03 新兴增长动能价值进一步释放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速 打造河南省首个再生资源数字平台——嘚嗒回收,完成省内22个县市64家门店布局(自营+加盟),郑州中原区分拣中心、许昌鄢陵产业园顺利运营,形成“县域回收点—分拣中心—产业园”三级网络雏形。下半年重点实现平台注册活跃用户人数突破50万,跑通“回收-分拣-销售”闭环,郑州再生资源合作框架落地见效。 全省供排水一体化业务稳步推进 借助《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行城镇供排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政策红利,参与全省供排水资产整合,目前公司供排水规模184.89万吨,信阳市64万吨供排水资产已接收,长垣8万吨/日污水处理项目、息县15万吨/日供排水项目先后落地,洛阳、开封、济源等地市正在洽谈。 海外战略小步快跑 坚持“优势产业出海、重点国别出海、高位对接出海”,扩大中亚、中东、中东欧等对华友好的“陆上丝绸之路”区域项目储备,匈牙利项目开工在即。 绿色溢价增强可持续发展动能 目前公司投资的河南环能中心已合作承接信阳市全域碳资产开发,完成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工作的垃圾发电项目40个,其中39个项目已申领绿证,大庆和昌吉项目绿证交易稳定,单张绿证交易价格同比上涨近8倍。 产学研融合成绩凸显 3060研究院参与国务院国资委“揭榜挂帅”重点课题——《AI+赋能央企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统筹推进技术创新与数智化降本增效工作,围绕三个业务板块8个课题明确责任目标和实施机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获河南省人社厅2024年度优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来源 | 资本运营部 撰稿 | 芮漪 原标题:城发环境2025年上半年业绩亮眼 环保主业引领高增长
阿特拉斯收购中国一尾气处理公司
中国专业尾气处理公司苏州新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耀环保”)已成为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团的一员。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新耀环保主要生产采用吸附和催化技术的尾气处理设备,该公司还生产和销售吸附剂替换材料,其主要客户群体集中在半导体领域。 真空技术业务领域总裁Koen Lauwers表示:“我们很高兴地欢迎新耀环保加入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团。通过此次收购,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在尾气处理设备领域的本地布局和产品供应,同时也提高了在中国本地生产吸附剂材料的能力。” 该公司隶属于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团真空技术业务领域半导体部。 关于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团 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团以科技推动未来变革。我们不断创新,开发出对客户的成功至关重要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我们的四大业务领域提供空气压缩和气体解决方案、真空解决方案、能源解决方案、排水和工业泵、工业电动工具以及装配和机器视觉解决方案。2024年,集团营收约为1,770亿瑞典克朗,拥有约55,000名员工。 自上世纪20年代起,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团开始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时至今日,我们通过提高生产率、安全性、质量和能效为大中华区的客户提供支持。截至2024年底,阿特拉斯·科普柯在大中华区共设有超过45家公司,拥有约8,600名员工。 原标题: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团收购中国一尾气处理公司
河北省大名县污水处理厂中水管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招标
大名县污水处理厂中水管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HBYZ-2025-066]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名县污水处理厂中水管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名称)已由大名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大名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大名县污水处理厂中水管网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大发改〔2025〕31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除争取上级资金外,其余由县财政筹措解决(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大名县明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总投资9691.4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估算价8361.38万元,建设规模:主要对城区北京路西延(平安大街-西外环)、北京路东延(五得利大街-园中街)、元城街北延(魏州路-北环路)、西大街西延(西环路-平安大街)、府西街(天雄路-北京路)、光华路(府西街-规划西环路)等20个路段建设中水管网,总建设长度42568米,管径De110-De630。建设地点:大名县主城区。 2.2招标范围: 2.2.1本次招标范围和内容: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最终交付。包括项目立项批复内的勘察、初步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建安施工内容,达到满足使用功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8656.12万元。 2.2.2计划总工期:730日历天(其中勘察工期:15日历天;设计工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685日历天)。 2.2.3质量标准:勘察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现行国家、行业及项目所在地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相应设计深度,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施工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勘察资质。(不接受“资质预警”或“资质异常”企业投标) 【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1.2业绩要求:自/年/月/日以来承接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勘察或设计或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3.1.3信誉要求: 【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信息为准); 【2】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否决其投标(如移出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评标当天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查询)。 3.1.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1】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拟派项目经理的须提供);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2】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拟派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4】如拟派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当日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5】拟派勘察负责人需具备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3.2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本次招标应确定承担施工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参加投标,项目经理由牵头单位委派;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其相关联合体的投标都将被拒绝; 【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3个; 【3】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4】其他: 1.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3.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08-12 00:00:00至2025-08-17 23:59: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09-02 09: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 7.其他公示内容 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和远程异地分散评标。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编制及评审,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 8.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通过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河北煜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 9.本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 10.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双盲评审:是 标段名称:大名县污水处理厂中水管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 付费主体:投标人/供应商 收费金额(元):4500 原标题:河北省大名县污水处理厂中水管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招标 附件:大名县污水处理厂中水管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pdf
5.66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一期EPC开标
2025年8月11日,重庆市潼南区青岩子丘陵型水网示范带项目一期和成渝双城经济圈潼南战新产业合作示范区东B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一期EPC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该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12.3亩,其中青岩子丘陵型水网示范带项目约35.2亩,污水处理厂项目约77.1亩。一是新建潼南高新区青岩子工业水厂1座,建设规模10.0万方/天,新建清水池5万方,建设配水管网约20.5km。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厂区主体工程、厂区附属设施工程、厂外进水管网及供水管网工程等;二是新建潼南高新区东B区污水处理厂1座,建设规模2.0万方/天,其中一期建设0.5万方/天,配套建设公共管架长约15km,尾水管网约8km。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厂区主体工程(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及除臭系统等)、厂区附属设施工程、厂外进水管网、尾水管网工程及涵洞工程等。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额:65700万元,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6637万元。 重庆市潼南区青岩子丘陵型水网示范带项目一期和成渝双城经济圈潼南战新产业合作示范区东B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一期EPC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期: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14日) 原标题:5.66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一期EPC开标 附件:中标候选人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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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水务公布2025年中期业绩 录得收入32.80亿港元
2025年8月12日 - 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光大水务”或“公司”),一家以水环境综合治理业务为主业的环保集团,于近日公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6个月(“2025年上半年”或“回顾期”)之未经审计中期业绩。 经营业绩 2025年上半年,本集团录得收入32.80亿港元,较去年同期之33.53亿港元降低2%;除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11.94亿港元,与去年同期之11.96亿港元基本持平;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盈利5.64亿港元,较去年同期之5.81亿港元降低3%;每股基本盈利19.71港仙,较去年同期之20.31港仙减少3%或0.6港仙;整体毛利率为42%,较去年同期之38%增加4个百分点。本集团融资渠道多元畅通,资产质量良好,财务状况健康。 市场拓展 回顾期内,本集团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顶住行业压力与挑战,持续优化业务布局: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发展协同推进,轻重资产业务模式不断深化,中国境内外市场拓展工作有序开展。其中,轻资产业务多点布局,业务涵盖工业废水处理、设备供货、工艺包等,新承接轻资产业务分布于中国湖北、江苏、浙江等省份以及泰国市场。与此同时,本集团聚焦市场化需求,探索多渠道服务方案,积极跟进企业端(ToB)业务机会,并依托核心优势与资源,积极研判和探索产业链延伸机会。 2025年上半年,本集团先后承接多项轻资产项目与服务,涉及合同总额约6,000万元人民币,新增工业废水处理设计规模10,000立方米╱日。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集团投资并持有170个环保项目,涉及总投资约316.3亿元人民币,另承接委托运营、工程总包(“EPC”)、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设备供货、技术服务等各类轻资产项目及服务。业务足迹遍及中国国内13个省、市、自治区的60多个区县市,海外业务布局毛里求斯等国家,各类项目的设计水处理及供应总规模逾7,600,000立方米╱日(含委托运营规模)。 运营管理 回顾期内,本集团通过技术创新与精细化管理双轮驱动,深入落实智慧运营管理举措,进一步提升运营管理质效。降本增效方面,本集团持续推进药剂种类优化、精准加药、设备合同能源管理等精细化管理举措,进一步降低存量项目运营成本;初步建立一个高效、优质的数字化供应链体系。开源增效方面,本集团旗下水处理项目推动工业废水、中水处理等开源拓展,优化存量项目产能利用率,签订十余个存量项目开源业务合同;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集团旗下12个项目的光伏发电设施投入运营,分别位于中国山东、江苏、天津等省市,总装机容量约20兆瓦,预计每年可提供电力约2,000万千瓦时。2025年上半年,本集团新获各类资金补贴合共约2,750万元人民币;累计处理污水约8.35亿立方米,供应中水约2,000万立方米。 安全与环境(“安环”)管理方面,回顾期内,本集团持续强化安环领导力建设,提升全员安环素质能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基固本;强化安环工作监督力度,守牢安全防线。实现工程建设、运营项目的“零安全事故、零环境事件”目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科技创新 回顾期内,本集团围绕“科技创新引领发展”理念,重点围绕市场与业务拓展、解决运营管理发现的技术痛点等方面需求,有序开展科技创新、新技术引进、相关技术储备等工作。2025年上半年,本集团新获授权知识产权3项,包含1项发明专利。 工程建设 回顾期内,本集团共有2个项目新开工建设,设计规模为日供中水15,000立方米;5个项目建成投运,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700,000立方米。 资本市场布局 回顾期内,本集团持续优化融资结构,通过调整贷款期限、币种及利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为业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25年上半年,本公司于中国内地发行2025年度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中期票据,发行规模合共32亿元人民币。 光大水务执行董事兼总裁熊建平先生表示:“2025年上半年,光大水务秉持绿色低碳与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发展总基调,深耕核心业务,统筹发展与创新,实现稳健经营,行业领先地位持续稳固。接下来,本集团将以超常规思维、超常规力度和超常规举措,以规模增长、降本增效、账款清收、合规风控、组织优化五大核心任务为抓手,稳步开展各项经营工作,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从‘传统水务运营商’向‘科技驱动的环境服务商’转型。” 光大水务非执行董事兼董事长栾祖盛先生指出:“在中国‘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目标引领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进入快车道,有力助推中国高质量发展。中国环保行业也在持续推进深度调整与转型升级,积极探索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路径。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中国‘双碳’目标提出五周年的重要时点,本集团将积极研判并把握环保行业发展机遇,秉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工作总基调,围绕规模稳增长、效益稳提升‘双主线’,扎实有序推动经营发展工作,以更高质量发展提升股东价值回报,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 原标题:光大水务公布2025年中期业绩
建章立制强监管 综合施策护生态 昆明宜良县构建磷石膏污染防治全链条治理体系
近年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磷石膏污染防治攻坚任务,以“建章立制”为核心抓手,创新构建“源头严控、过程严管、末端严查”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推动磷石膏综合治理从“被动整改”向“主动防控”转型,为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筑牢坚实屏障。 制度先行 绘制治理 “路线图” 宜良分局牵头制定《宜良县磷石膏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明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原则,设定“2025年综合利用率达100%、2026年完成存量清空”的阶段性目标,并配套出台《青草塘片区磷石膏渣场综合治理项目监管方案》,细化环保、工信、财政等多部门协同监管责任,形成“1+N”制度框架。 项目驱动 破解存量治理难题 针对青草塘片区历史遗留问题,宜良县积极推进总投资1.54亿元的综合治理项目,成功争取国家超长期国债资金8850万元。项目采用“改性回填+生态修复”技术,计划将100万立方米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后回填废弃矿坑,同步实施180亩植被恢复工程,目前已完成场地平整及设备调试,预计2026年实现2个渣场清零。 科技赋能 强化全过程监管 依托昆明市磷石膏分级技术指南,宜良分局建立“定期监测+动态预警”机制,对全县唯一磷石膏产生企业及3家下游处理单位开展全链条执法检查,2025年以来,未发现非法转移处置行为。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渣场地下水、土壤开展季度监测,确保风险可控。 下一步,宜良分局将总结治理经验,探索磷石膏建材化利用新路径,计划年内出台《磷石膏综合利用地方标准》,并推动建立跨区域协同处置机制,为昆明市“无废城市”建设提供可复制推广的“宜良模式”。 原标题:建章立制强监管 综合施策护生态 宜良分局构建磷石膏污染防治全链条治理体系
《青海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为促进青海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青海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青海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求省相关部门及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完善,现进一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9月10日。 文件明确,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充电设施运营项目,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两部制电价;其他充电设施项目按其所在场所电价类别执行。经营性充电设施的认定,由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负责。除公交车外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电除外。鼓励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原文如下↓ 青海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家能源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指南》(国能综通电力〔2024〕19号)、《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青发改能源规〔2025〕1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备案、建设、运营、监管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各类设施,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私人固定停车位上安装的,专为个人自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公交、客运、环卫以及单位、企业内部等特定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为非特定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四)换电设施,指电池更换区、电池充电区和电池存储区置于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内,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更换服务的设施(非建筑物)。 第四条 青海省充换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充电服务平台”)按照“省级部署、三级应用、多网融合”的原则,全面接入省内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为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规划、建设运营、评价监督和充电找桩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充电设施规划主要包括省级规划和市(州)级规划。省能源局牵头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市(州)级发改(能源)主管部门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牵头编制本市(州)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或建设规划。县市区可根据需要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 第六条 规划编制应遵循《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指南》,建立各部门协同的规划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提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编制的相关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含充电设施在内的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参与规划评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相关事宜,参与规划评审。工信部门负责提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和发展目标,以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等场所信息,参与规划评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公交、出租、物流等公共领域电动汽车规划,可牵头制定跨区域路网走廊(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等)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参与规划评审。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提供历年汽车和电动汽车保有量总量,参与规划评审。 商务部门负责提供大型商场、超市、加油站等场所清单及相关信息,参与规划评审。 文旅部门负责提供旅游景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及旅游景区发展规划,参与规划评审。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既有小区、在建项目清单及相关信息,参与规划评审。 电网公司依据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结合电网现状及区域配电网规划提出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时序建议,同时负责将规划的充换电设施用电配套项目及时滚动纳入全省配电网规划,确保充换电设施规划与电网规划的有效衔接。 其他部门根据规划工作需要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全省充电设施规划和市(州)级充电设施规划应做到协调统一。全省充电设施规划指导市(州)级充电设施规划,市(州)级充电设施规划服从全省充电设施规划和市(州)级能源发展规划。省能源局组织对市(州)级充电设施规划初稿进行汇总平衡后,初步明确全省规划主要目标、总体框架和各市(州)级规划边界条件。 第八条 规划编制应通过联席会议、调研走访、专题讨论等机制和方式,加强充电设施规划与国土空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加强与交通运输、电网发展、设备制造等上下游行业规划的协调,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成果与规划草案完善的互动反馈。 第九条 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将新建居住区充电配电网络配建要求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强制条件,纳入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及施工图审查范围,建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组织住建、消防、人防、供电企业等单位参与验收,保障政策刚性执行。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第十条 充电设施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其他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充电设施规划上报审定前,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并提出咨询意见。研究探索充电设施规划听证制度。 第十一条 全省充电设施规划由省能源局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由省能源局公开发布。市(州)级充电设施规划由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完成报省能源局衔接并达成一致后,按程序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按单桩额定功率120kW且单枪最大输出功率达到120kW的直流充电桩作为标准桩进行折算。充电桩数量不少于10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及换电设施项目须纳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充电桩数量少于10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须纳入市(州)级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第十三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充电设施规划进行适当滚动和调整。充电设施规划发布2至3年后,省能源局和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对五年规划进行滚动调整。如遇重大变化,或应企业申请,也可由规划编制部门按程序组织对规划具体项目进行调整。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模式垄断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全面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充电统一大市场。 公用充电设施及换电设施投资主体原则上应以安全可靠、投资实力、历史业绩、技术创新等为主要评价标准,通过竞争性配置产生。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新建或改扩建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包含但不限于公用、专用等充电设施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能源部门)备案。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纳入规划后方能申请备案。 实行“统建统服”模式的小区,由充电运营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同一企业在同一小区只需备案一次,按需建设、分步实施。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季汇总备案数据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能源部门)。 第十六条 充电站名称应在项目备案、平台接入、对外运营时保持一致,名称格式统一为“运营企业+地理位置+充电站”(如“国网青海西宁市城北区xx充电站”)。 第十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线上办理备案手续。项目投资主体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项目备案后,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变更相关信息。项目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项目总投资。 (二)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备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声明。 (四)真实性承诺函等。 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主体可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下载《备案证明》,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时须提供项目《备案证明》。未实行“统建统服”模式的小区,居民个人自用充电桩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报装,由供电企业按季报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已实施“统建统服”的小区原则上不再接受个人充电桩独立报装。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供电企业不得接入未纳入相应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未备案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十条 充电设施备案前应提交接入青海省充换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承诺函。建成后,必须接入青海省充换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个人自建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青海省充换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选址、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满足规划、环保、消防、电力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统筹协作,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第二十三条 报建与报装。 (一)企业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内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取得2/3以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 (二)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设施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只需按照相关要求报装。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四)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体及工程施工资格。 (一)充电设施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 (二)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接入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单位需具备电力行业设计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应符合国家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标准。 (二)充电场景技术要求。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收费站等应用场景应根据不同场景流量特点及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状况鼓励采用超充、大功率充电设施或换电设施;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和县域城市公共区域应采用大功率充电、快充或换电设施;在物流园区,针对不同功能区,仓储区采用分布式多点布局小型充电桩集群,满足短距离货物搬运电单车频繁且分散的充电需求;园区大门附近配备大功率充电、快充或换电设施,满足外来送货人员电单车临时应急充电、换电需求,要支持换电设施,大幅缩短配送员等待时间;旅游景点布置满足快充适合短途观光,配备大功率充电、快充或换电设施,慢充适用于长时间停放观光景点;“四好农村路”;居住区个人自建充电桩和集中建设的充电桩应具备智能有序功能,能够接受远端硬件或系统指令,满足充电功率统一控制、充电时段统一调整的能观可控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充换电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和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选用低噪音设备。 第二十六条 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投资主体可向属地供电企业申请验收送电。 (二)公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后方可投入运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递交验收报告。 (三)公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营的,由县级发改(能源)部门组织属地供电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验收合格后恢复供电。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须具备省级及以上CMA检测资质,检测范围包含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发改(能源)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视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抽验,对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当由具备条件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不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原则上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鼓励委托给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统一维护,提高充电设施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实行承诺公示制管理。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在省充电服务平台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递交相关承诺资料,经审查后在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承诺: (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 (二)安全运行承诺。承诺按项目建设安全质量要求组织设计、施工和验收,建立安全运行维护制度,开展设备日常维护;承诺拥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持有高压电工作业和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各1人,且1人具备基本消防设施操作能力。 (三)管理系统承诺。承诺建设企业级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能对其运营数据进行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将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国家或青海省充换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具备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 (四)运营秩序承诺。承诺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充电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规范充电服务收费行为,不采取低价倾销或高价垄断方式扰乱市场秩序;承诺拥有自营或由第三方提供的充换电设施运营平台,及时接入省充电服务平台并实时传输数据。 (五)诚信守约承诺。遵守行业自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诚信守约经营;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公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应具备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承诺的条件或委托满足承诺条件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运营,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其经营服务执行公用充电设施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运营期间,必须接入青海省充换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并按要求实时推送运营数据,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可用率、设备利用率、充电价格和订单等运营数据。 第三十四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支持多种支付方式。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第三十五条 充换电设施不再运营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获得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相关设备。供电企业按季度汇总充换电设施销户情况报告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六条 充电桩存在安全风险或充电相关执行功能失效,且限期整改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和安全状态的,判定为失效桩。经3个月整改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和安全状态的失效桩,以及6个月内未使用或无法提供最近6个月内运维记录的充电桩判定为长期失效桩。对于长期失效桩,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须在3个月内完成维修、换新或拆除,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开展长期失效桩治理。鼓励充换电运营企业对老旧充换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充电服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 停车充电区域应设置相关充电引导标识,包括入口指示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 (一)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 (二)停车充电标识应设置在停车位地面和上方醒目位置。 (三)各类标识应符合《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的规定。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能源部门)会同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应急、消防、交通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检查监督机制,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属地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县级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属地专用、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及换电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自用充电设施申请人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是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整改。 第三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十条 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住建、交通、应急、市场监督、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充电运营企业遵守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隐患问题。由各级政府会同相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运营。安全隐患排除或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四十一条 充电设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充电设施工程相关技术标准、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标准,按要求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各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机构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开展低效、失效桩治理,提升设备可用率和安全水平。 第四十三条 充电场站建设运营单位要加强设备采购管理,核验充电桩及配套设备产品合格证明、CCC认证等信息,确保符合质量安全规定。居民应购置具备产品合格证书、CCC认证标识的充电桩产品。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源头落实,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将充电桩产品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强充电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充电桩销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CCC 认证等信息。强化对随车配赠和网络销售环节监督管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充电桩产品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第四十五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能源部门)应会同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开展公共充换电站建设选址,不应设在剧烈振动、高温、低洼积水场所,避免多尘、腐蚀性气体和潜在危险,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要督促交通场站、商业中心、物流园区、办公场所等场地产权方或经营管理单位按职责加强对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公共充换电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做好施工单位资质监管和核查工作,督促充电运营企业参照有关标准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重点检测防雷接地、设备绝缘,确保设施投运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六条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将充电基础设施委托运营企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由运营企业提供专业维护,提高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积极配合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督促充电运营企业采购符合质量安全规定的充电桩,建立健全运维人员队伍,强化日常安全巡检、智能运维等措施,提升重点场景、时段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在充电站醒目位置提示用户规范操作事项。要支持充电运营企业与交通场站、商业中心、物流园区、办公场所等场地产权方或经营管理单位合作开展本地化运维,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采取行业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压实充电运营企业主体责任。鼓励在集中充换电场所配备移车器、新能源汽车灭火毯等应急处置器材。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利用“安全生产月”“全国科普日”“安全宣传咨询日”等形式,组织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科普宣传活动,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提高安全意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省交控集团制定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和配套电源保障工作。 第五十条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 第五十一条 各地住建、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支持政策,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老旧小区配电设施改造纳入项目实施范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推进。 第五十二条 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充电设施运营项目,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两部制电价;其他充电设施项目按其所在场所电价类别执行。经营性充电设施的认定,由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负责。 除公交车外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电除外。鼓励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五十三条 独立占地的公(专)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具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没有依据设计方案施工的,根据经营场所和工作职能划分由发改(能源)、县(区)住建、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停工整改、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验收机构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由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并在省监管服务平台予以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因出具虚假验收报告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充电设施投资主体或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市(州)发改、能源部门应当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戒。 (一)充电设施不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 (二)项目未备案、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运的; (三)运营管理不善造成用户投诉多、问题频出的; (四)利用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造成充电市场混乱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及时掌握市场情况,研究制定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业内企业依法依规、诚信守约经营。
又一大型能源投资集团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
8月8日上午,山东铁投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南揭牌成立,标志着山东铁投集团在加快布局发展新能源产业中迈出坚实一步。山东铁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卫中,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高立平出席仪式并揭牌。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赵春雷主持仪式。 高立平在致辞中指出,新能源是山东铁投集团“353”产业发展战略中“三新”产业的重要板块,目前初步形成了“风光核储”一体化格局。当前,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正致力于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平衡能源多维转型、推动能源可持续发展是大势所趋。山东铁投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积极服务国家和省级重大能源战略,聚焦“主业+科创”,锚定“千亿资产、百亿收入、省内头部、国内领先”目标,强化“风光储”一体化优势,着力提高运维能力,加速电力交易布局,抓好抽水蓄能、电池资产二期等重大项目落地,投资布局产业链优质企业,迅速做强做大、形成规模效应,着力构建综合能源产业体系,努力发展成为核心业务突出、产业发展均衡、竞争能力强大的能源集团。 山东铁投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路征远表示,公司将认真落实山东铁投集团“1234”改革发展思路和“353”产业发展战略,把集团化发展作为做大规模、历练品牌、突破发展的新契机,建设更多优质项目,创造更高产值效益,走出更好发展前景,精心谋划“十五五”发展战略,努力打造成为让集团放心、职工满意、行业认可、名副其实的集团化能源企业。 作为山东铁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山东铁投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着打造绿色能源产业投资运营商的使命。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下辖山铁绿能科技(上海)公司、山铁能源公司、山铁能源管理公司等权属单位。截至目前,综合装机量1.8GW,并网量1.7GW,涉及风光储电站41个,覆盖全国10个省(区、市),快速进入省属企业前列。 下一步,山东铁投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围绕“发电—储能—消纳”全链条发力,紧扣新型能源产业投资运营商这一愿景目标,聚焦市场化清洁能源标杆项目、“交通+能源”融合创新两大核心业务,按照规模与效益双提升、发展与安全双兼顾、机制与人才双支持“三双”经营理念,坚持集团化、区域化、差异化、综合化“四化”发展原则,不断强化资源开发、融合创新、协同发展、运维保障、交易服务五项核心能力,坚持自主开发与合作并购并举,统筹风光核储四轮驱动,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加快形成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格局。 原标题:追风逐日 向绿而行 | 山东铁投能源投资集团揭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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